第一節(jié)?戶口遷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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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?在本省范圍內遷移戶口的,申請人直接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(xù)。
第二條?從省外遷入戶口的,申請人按照以下流程辦理:
(一)?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準予遷入證明;
(二)?憑準予遷入證明在省外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辦戶
口遷移證,或者委托公安機關通過跨省通辦的方式網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(xù);
(三)?憑準予遷入證明、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在遷入地公安
派出所申報戶口遷入登記。委托公安機關以跨省通辦方式網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(xù)的無需提供戶口遷移證。
第三條?將戶口遷出省外的,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辦理戶口遷移證。
第四條?自購住宅房、宅基地上自建房以及公共租賃房遷入申報材料:
(一)遷入人員或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、宅基地證、房屋買賣網簽合同、公租房租賃證等房屋權屬證明;
(二)遷入人員的居民身份證;
(三)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;
(四)遷入人員直系親屬關系證明(遷入人員不在同一戶口時需要)。
第五條?租賃房屋滿6個月的,且該房屋地址無戶口的,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請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辦理戶口遷移登記。
申報材料:
(一)房屋所有者的房屋權屬證明;
(二)房屋租賃合同;
(三)房屋所有者的書面同意落戶說明;
(四)遷入人員的居民身份證、居民戶口簿;
(五)直系親屬關系證明(隨遷人員不在同一戶時需要);
(六)治安責任保證書。
第六條?夫妻投靠申報材料:
(一)被投靠人或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、宅基地證、房屋買賣網簽合同、公租房租賃證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等房屋使用證明;
(二)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;
(三)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;
(四)結婚證。
第七條?父母子女相互投靠申報材料:
(一)被投靠人或其直系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、宅基地證、房屋買賣網簽合同、公租房租賃證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等房屋使用證明;
(二)父母子女的居民身份證;
(三)父母子女的居民戶口簿;
(四)父母子女關系證明。
第八條?隨軍家屬落戶申報材料:
(一)隨軍報告表;
(二)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批準證明;
(三)隨軍家屬的居民身份證;
(四)隨軍家屬的居民戶口簿;
(五)隨軍家屬直系親屬關系證明。
第九條?依法收養(yǎng)的兒童,應當隨收養(yǎng)人遷入戶口。可以將收養(yǎng)人與被收養(yǎng)人登記為父母子女關系。
申報材料:
(一)《收養(yǎng)登記證》;
(二)收養(yǎng)人的居民身份證、居民戶口簿;
(三)被收養(yǎng)人的居民戶口簿。
第十條?具有合法穩(wěn)定就業(yè),無穩(wěn)定居住條件的人員,可以遷入派出所公共集體戶。
申報材料:
(一)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勞動合同、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(wěn)定就業(yè)的材料;
(二)申請人與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、居民戶口簿;
(三)直系親屬關系證明(父母、夫妻、子女)。
第十一條?普通高等學校、中等職業(yè)學校、技工學校錄取和畢業(yè)的學生,擬遷往省外的,憑錄取通知書、畢業(yè)(結業(yè))證書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(xù),不需要準予遷入證明;擬遷往省內的,憑錄取通知書、畢業(yè)(結業(yè))證書等在遷入地辦理戶口遷入手續(xù),不需要辦理戶口遷出手續(xù)。
第十二條?合法穩(wěn)定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的,原登記人員應當將戶口遷出。原登記人員不具備遷出條件的,公安派出所可以將其戶口遷入本派出所的公共集體戶上。
第十三條?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,持證人可以向證件簽發(fā)公安機關申請補領、換領,憑補領、換領的戶口遷移證申請辦理戶口遷入登記。